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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职工普法创新成果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来源:信息化办公室 更新日期:2010-03-09

四川省总工会职工普法创新成果

经费补助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级工会不断探索、创新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制度和方法的积极性,为推进法治四川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工会职工普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普法创新成果经费补助,是省总工会对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集团(公司)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和省产业(局)、集团(公司)工会的所属工会,在职工普法工作机制、制度、方法和措施等方面形成的创新成果给予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 职工普法创新成果专项工作补助经费在省总工会职工普法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职工普法创新成果评定坚持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实事求是、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职工普法创新成果设立一、二、三等次,当年11月底支付专项工作补助经费。

第五条 职工普法创新成果评定比例市(州)、省产业(局)、集团(公司)工会占70%,县(市、区)总工会和省产业(局)、集团(公司)工会的所属工会占30%。

第六条 申报职工普法创新成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工会重点工作; 

  (二)在全国或全省工会系统首创并独立自主开展;或在全国或全省工会系统有很大影响;或承担省总工会职工普法创新试点工作;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成效; 

  (四)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七条 申报职工普法创新成果,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文件; 

  (二)《四川省职工普法创新成果申报表》; 

  (三)3000字左右的创新成果经验总结材料; 

  (四)有关证明、评价资料,包括证书、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资料和领导批示等。

第八条 职工普法创新成果实行书面逐级申报制度。市(州)、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直接向省总工会申报;县(市、区)总工会和省产业(局)、集团(公司)所属工会的创新成果,经上一级工会审定同意后,由市(州)、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统一向省总工会申报,并提交申报成果的成套资料。

第九条 每年7月底省总工会发出职工普法创新成果评定申报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于当年9月10日前向省总工会提交申报成果成套资料。

第十条 省总工会普法办公室(法律工作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材料不齐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逾期不补或补充不齐全,以及申报项目明显不符合评选标准的,不提交评定。 

  第十一条省总工会普法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参评成果建议名单,报省总工会分管法律工作副主席审定,最终确定当年度创新成果,并通报评定情况。

  第十二条职工普法创新成果数量根据当年度各地、各单位申报成果质量确定。对确定为年度职工普法创新成果的,按一、 二、三等次,分别支付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职工普法创新部分成果在《四川工会网站》和《四川工人日报》上刊发,并向四川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和全国总工会普法办公室(法律工作部)推荐,扩大职工普法创新工作影响。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项经费补助的,省总工会将撤销其评定资格,收回专项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职工普法创新成果专项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工会职工普法创新工作经费补助,其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普法办公室(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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