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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化办公室 更新日期:2010-04-17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工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总工会2007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工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总工会

                                          2007118

 

四川省工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工会重点工作的开展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及上级工会安排的有专门用途或指定项目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并由工会组织代管或使用的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再就业培训、劳动竞赛、劳模“三金”、劳模生活补助、疗休养事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各类专项资金;以及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工会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应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业务部门要依法按章拟定使用计划,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管措施,规范支付手续,健全相关档案。

第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或指定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外,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五条  各级工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家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对重点专项资金,工会财务、经审部门应全程监督、及时审计。

第六条  各级工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严格审批,有关使用情况应进行详细说明,作为当年度的工会经费收支决算报表的附件,一并上报上一级工会。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领导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避免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随意性,有效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省总工会将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补助、停止各项补助等处罚;属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将专项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指定地区或用于指定项目的;

㈡未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㈢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㈣专项资金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㈤未按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配套情况及相关报表的;

㈥地方政府同意的配套资金未能如期兑现到位的;

㈦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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