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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推广实施方案

来源:信息化办公室 更新日期:2010-07-06

阿坝州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模式推广实施方案

  

  针对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全国总工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工会维权的需求,借鉴国内外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建立了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大型公有制企业工会、中小企业工会等层面分别提出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模式。

  按照全总《关于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工劳字[2010]2号)的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10]20号)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我州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推广实施方案:

  阿坝州工会系统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

    (一)州、县总工会

  1.注重源头参与,积极促进完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力度。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2.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参照国家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模式,建立本地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

  3.推进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卫生管理和工作机制。

 (1)不定期与同级政府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职业病防治重要政策、职工群众需求等进行通报沟通,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

 (2)坚持向同级党委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地方工会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要内容。

 (3)向本地人大、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以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等多种方式,表达劳动者对职业卫生的诉求热点和重点问题;加强与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协调,不断促进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完善;会同人大、政协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起联合执法监督机制。

   4)加强与相关组织间的协调。与妇联共同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权益。与共青团共同推进青年职工培训,提高青年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知识水平。

  4.贯彻执行上级工会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5.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行动

 (1)参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整治工作;

 (2)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

 (3)联合开展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综合试点工作;

 (4)参加重大职业病防治事故查处;

 (5)参加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调研。

  6.不断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基层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按照全总、省总和地方党委、政府要求,组织职业病防治维权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基层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选树典型,推广实用可行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7.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

   1)劳动者。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农民工和青年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教育。监督企业对职工进行正规的上岗安全培训,履行法定的职业伤害、毒害告知义务,进行防护技能训练。使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帮助职工了解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帮助职工懂得自己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技能。

   2)社会。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全民安全卫生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大众传播媒介,加强劳动安全卫生舆论监督,传播安全卫生科技和法律的知识,提高大众对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认识理解程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全民安全卫生素质。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主流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和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对于职业卫生问题的关注度和知识水平。注意宣传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性质、职能,对工会维权突出案例进行报道,扩大工会影响。

  8.依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1)探讨本地工会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2)参与职业病防治机构有关的科研工作;

 (3)参加当地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控制研究。

  9.积极探索农民工的维权模式

  探索多部门合作、城市间联盟、农民工双向维权模式等,在维权过程中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

  组织农民工加入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并集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康登记卡;农民工外出后,定期将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史报告所加入的“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在健康登记卡上进行登记;返乡时向“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报告离岗体检结果,形成健康监护档案。

  10.推动区域性工会的组建和协商签订区域性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11.积极参加协会和学会活动

  (二)大型企业工会

企业工会按照表1,从12个方面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向劳动者公布,重大职业危害问题还应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1  大型企业职业卫生检查表

项目

内容

监督检查要点

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1.1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承诺文件包括:对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承诺,方针内容明确、注明制定日期,并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发生效。

检查书面的承诺文件,职业卫生年度评审报告。

1.2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查阅成立的书面文件、会议纪要和工作记录。

1.3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查阅书面文件。现场查看工作场所。

1.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检查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1.5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检查年度生产经营整体规划和目标分解、考核文件。

1.6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书面的计划应该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

检查近三年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评估报告书面资料。

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要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人、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

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1.8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作业岗位清单和书面的岗位操作规程。现场抽查10个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加以验证。

1.9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所使用的材料清单、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人名单、防护设施清单等内容。

1.10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按照劳动者名册进行核查。

1.11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当包括检测点的分布、检测周期、委托的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

检查书面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文本。

1.12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纳入成本预算,包括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

检查生产经营财务报表、产值、利润、职业卫生投入的列支情况。可参考检查防护用品使用登记、防护设施配置、维护记录、健康监护记录、作业场所监测记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

1.1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检查财务部门提供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工伤保险号或其它证明材料

2

前期预防

2.1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检查申报档案以及申报回执。

2.2建设项目预评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检查建设项目的清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评价单位资质证明、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预评价报告和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

2.3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查

检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书,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卫生审查文件。

2.4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

检查建设项目的清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文。

3

材料和设备管理

3.1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听汇报、检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结合现场综合评估本用人单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水平。

3.2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检查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台帐,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3.3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检查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名单、资质,所提交产品的清单、合格证明文件、中文MSDS、有关毒性成分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书。

3.4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检查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清单,对其危害性进行评估,并检查对这些危害是否进行公示,或者采取职业卫生培训、劳动合同等方式告诉劳动者,查告知栏、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劳动合同文本。

3.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检查设备台帐,中文说明书,现场抽查。重点抽查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设备的说明书。

3.6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依据设备台帐抽查,现场查看。

3.7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检查化学品台帐,中文说明书,现场抽查。

3.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台帐,中文说明书,现场抽查。

3.9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外包项目、外包合同和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10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检查承包项目、承包合同和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11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检查包装上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

作业场所管理

4.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检查生产工艺流程图、职业有害因素的布点及作业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检测结果报告单。

4.2生产布局合理

检查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现场查看,预评价报告和审批文件。

4.3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现场检查有毒作业是否采取密闭化、管道化,或是否将有毒作业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的。

4.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检查报警装置配备档案,班前、定期检查、维修记录,以及现场检查。

4.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查阅急救用品配备档案,定期检查、维修记录,现场查看,对劳动者抽查。

4.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检查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现场查看。

4.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现场查看应急通道设置。

4.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检查泄险区管理文件,现场查看。

4.9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辐射警示标识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辐射警示标识。

检查工业探伤(γ射线工业、Χ射线)报警装置(声光的或剂量的),亮灯或响铃等方式报警。检查报警装置配备档案、定期检查、维修记录,现场检查。

4.10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检查报警装置配备档案、定期检查、维修记录,现场检查。

4.11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对照有毒有害物质清单,现场检查。

4.12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对照有毒有害物质清单,按照《高毒物品目录》,现场检查。

4.13高毒作业设置淋浴间

对照有毒有害物质清单,按照《高毒物品目录》,结合高毒作业劳动者名册,现场检查。

4.14高毒作业设置更衣室

对照有毒有害物质清单,按照《高毒物品目录》,现场检查。

4.15高毒作业设置物品存放专用间

对照有毒有害物质清单,按照《高毒物品目录》,现场查看。

5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5.1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检查作业场所管理制度或作业环境检测制度。

放射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2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提出整改措施

检查检测方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检测结果报告单。

5.3检测、评价、整改措施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

5.4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实,或者检查上报材料的复印件。

6

履行告知义务

6.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现场检查公告栏。

6.2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现场抽查劳动合同,检查合同中是否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的相关职业病防治条款。

6.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检查合同中是否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相关条款。

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重点抽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

6.5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重点抽查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

6.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

6.7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领取体检结果报告单的记录,现场抽查5名劳动者,了解体检情况。

6.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禁忌证患者名单、告知证明材料。对相关劳动者进行核查。

7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帐。

7.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检查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和工艺流程图,现场检查。

7.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现场进行抽查,少于5台的全部检查,多于5台的抽查5台。

7.4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检查管理制度书面文件、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书面文件、工种台帐、发放记录、督促使用检查记录。

7.5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现场抽查检查是否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合格,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有效。

7.6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检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7.7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

检查维修记录、检测记录,现场询问劳动者。

7.8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检查维修、检测记录,现场询问劳动者。

7.9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检查维修记录、检测记录,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了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检测情况。

8

职业健康监护

8.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名册,上岗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

8.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岗劳动者名册,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报告。

8.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离岗劳动者名册,离岗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报告。

8.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禁忌证名单,职业禁忌证处理记录档案。

8.5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调离记录,妥善安置记录。

8.6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检查离岗劳动者名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劳动合同。

8.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

8.8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借阅登记,复印记录,投诉记录。

8.9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照事故台帐,检查事故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10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检查劳动者名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现场抽查劳动者。

8.11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检查女职工档案,询问女工委员或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现场核实。

8.12禁止使用童工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劳动者名册,询问劳动工资管理人员,现场随机抽查劳动者,检查其身份证。

8.1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按照劳动者名册检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岗位津贴发放记录,抽查工资条。

9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9.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书面文件。

9.2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检查应急救援设施档案,定期检查、维修记录,现场查看,对劳动者进行抽查询问。

9.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检查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或总结。

10

职业卫生培训

10.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检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的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合格证或其它培训证明材料。

10.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检查上岗前劳动者名册,培训档案,现场询问。

10.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检查在岗劳动者名册,培训档案,现场询问。

11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11.1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人

对照职业病人名单,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核对。

11.2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人

对照疑似职业病人名单,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核对。

11.3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人

对照职业病人名单,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对。

11.4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检查是否有投诉记录,现场询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岗位的劳动者,是否有正当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而被用人单位无理拒绝的。

11.5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对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单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追踪疑似职业病人是否被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

11.6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对照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人诊断病例档案检查职业病人治疗、定期检查、康复记录。

11.7调离职业病人

对照职业病人名单检查职业病人调离书面证明,并进行现场核查。

11.8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对照职业病人名单检查安置记录,并进行现场核查。

11.9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

12

群众监督

 

12.1建立工会组织

核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文件。检查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文件,检查工会会议记录和工作文件。与工会干部和劳动者谈话。

12.2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检查工会工作记录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活动记录,抽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记录。

12.3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检查工会开展群众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的档案或记录,抽查职工,了解企业工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组织职工开展相关活动的情况;检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文件、记录和上级工会组织三同时审查验收记录,抽查职工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检查工会宣教工作文件、记录,抽查职工了解掌握相关知识情况;查阅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文件和主管部门工作记录,检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及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接收处理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基建工程、技改技措项目清单和三同时审查验收申报表。

12.4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查阅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会议文件和民主评议、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查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报告和职代会审议决议;查阅相关文件和职代会审议决议,抽查职工代表和普通职工,了解职代会工作情况。

12.5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查阅相关文件和协商会议记录,抽查职工,了解平等协商情况;向职工代表、工会干部和用人单位人员核实集体合同签订程序;检查集体合同文本;查阅集体合同文本,检查职代会记录、工会工作记录、平等协商的会议纪要,抽查职工,了解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抽查用人单位有毒有害岗位的劳动合同,抽查职工谈话。

   (三)中小企业工会

学习借鉴加拿大在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建立由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企业通过“联合委员会”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运行模式。以及,浙江省总工会引入该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据此,全总提出我国中小企业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

1.“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建立

15人以下的企业,不要求建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或推选职业安全卫生代表,但要参加区域性工会,在区域工会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内开展工作。

25人至25人的企业,不需要建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推荐1人作为职业安全卫生代表。

325人及以上的企业,或劳动者25人及以上并预计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要建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并根据劳动者人数确定委员数(详见表2)。

2  “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设置表

劳动者人数

委员数(设置的最低要求)

25100

2

100200

4

200300

6

300及以上

8

  2.“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的组成

  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按照对等原则建立。由代表企业方的委员(简称“行政委员”)和代表工人的委员(简称“工人委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半应为工人委员。行政委员由企业主或行政选派;工人委员由工会选派或工人直接推选,工人委员应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及一线生产工人的代表。建议在选择委员时根据他们的业务知识和由于他们与生产过程及安全的关系而负有的职责进行考虑。在研究、处理特定问题时,联合委员会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作为顾问或观察员出席。

  联合委员会成员中代表企业和工人的双方都至少有1名首席委员,前者由企业主授权指定他(他们)的权利与责任,后者由工人方或工会授权指定。首席委员要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在委员会中起关键性作用,工人方首席委员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担任。

  应当至少推选两名委员(分别代表工人和雇主)参加专门培训,这两名委员称为持证委员,他们在“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中发挥关键作用。

   “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期限至少为一年。

  3.职责和权利

 (1)“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1)就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基础上,提出协议草案。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卫生检查,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做出答复,并在企业行政认可后跟踪建议的履行,验收整改情况。

   3)职工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与职业病、职工拒绝工作和工人投诉等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从用人单位获取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应承担保密责任。

   5)协商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有关的其它问题,同时向企业和工人提出有关改进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措施建议。

 (2)职业安全卫生代表的职责

   在未成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代表与“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委员具有相同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查明企业中的危险;每月至少1次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向雇主提出建议;对拒绝工作事件和严重事故进行调查。

   3)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在“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得到适当的报酬,由企业支付。

  4.“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坚持平等原则。委员会由两位首席委员轮流主持。

  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会议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及职业危害调查制度;隐患整改验收制度,拒绝工作事件调查制度;委员会会务公开制度等。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原有规章制度,可自行安排具体工作细节内容。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应由企业支付,企业主应向委员会提供工作条件。

  制定工作程序:委员会至少每2个月开一次会,若企业存在隐患,会议次数可随时根据需要增加。每次会议议程应当在开会1周前拟定下发,委员会必须保持有会议记录。

     5.中小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检查表。详见表3

3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检查表

编号

 

一、领导承诺和指导

(一)计划制订

 

用人单位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吗?

 

 

 

如果是,承诺中专门提到了劳动者的重要性吗?

 

 

 

用人单位有书面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吗?

 

 

 

如果有,该计划定期评估和/或修订吗?

 

 

 

如果有,提供给你审阅吗?

 

 

(二)管理与考核

 

管理部门制定了书面的年度职业卫生和安全目标吗?

 

 

 

如果是,这个目标是通过公告牌发布的吗?

 

 

 

是否有职业卫生安全控制措施的年度预算(不是常规业务成本)?

 

 

 

是否制订了职业卫生安全制度,经理和监督人员直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健康安全工作?

 

 

 

职业卫生和安全是否纳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

 

 

 

职业卫生和安全是否纳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的业绩考核?

 

 

 

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和安全激励机制吗?

 

 

 

有职业卫生和安全应急预案吗?

 

 

(三)配备管理人员

 

有专职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人员吗?

 

 

 

如果有,有多少人?

      

二、劳动者参与

(一)委员会的建立

 

用人单位有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吗?

 

 

 

如果有,委员会中有用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吗?

 

 

 

如果有,委员会中有工会或劳动者参加吗?

 

 

 

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有书面文件,阐述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功能、职责和权利?

 

 

(二)工作情况

 

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吗?

 

 

 

如果是,委员会一个月至少预定召开一次会?

 

 

 

最近一年中取消了几次预定的会议?

 

 

委员会的议程和纪要告诉劳动者吗?

 

 

 

如果是,是通过公告牌告诉劳动者吗?

 

 

 

如果是,是通过用人单位广播、文件等形式告诉劳动者吗?

 

 

(三)劳动者参与

 

劳动者知晓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吗?

 

 

 

劳动合同中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内容吗?

 

 

 

劳动者能反映职业卫生和安全危害、问题、意见和建议吗?

 

 

 

对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有反馈吗?

 

 

 

劳动者有权拒绝危险工作吗?

 

 

 

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内参加职业安全卫生活动吗?

 

 

 

劳动者参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隐患的检查和治理吗?

 

 

 

劳动者参与制订或修订职业卫生和安全计划吗?

 

 

三、现场职业危害检查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在使用前,经过职业卫生和安全评估吗?

 

 

 

现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材料、技术、设备都经过了职业危害分析吗?

 

 

 

职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能阻止被禁止的工艺、材料、技术、设备的使用吗?

 

 

 

对所有工作场所都进行了详细的职业卫生和安全评估和检查吗?

 

 

 

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了评估和检查吗?

 

 

 

对所有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吗?

 

 

 

向用人单位最高管理层报告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吗?

 

 

 

对劳动者进行针对特殊危害(如噪音)的职业卫生体检和监护吗?

 

 

四、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是否由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问题的整改?

 

 

 

对职业病危害的整改设定时间期限吗?

 

 

 

是否核查落实职业病危害整改的情况?

 

 

 

作业场所配备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吗?

 

 

 

作业现场有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吗?

 

 

 

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吗?

 

 

五、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一)组织培训

 

对所有劳动者提供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吗?

 

 

 

高层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吗?

 

 

 

是由专业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吗?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后进行技术演示和/或考试吗?

 

 

 

征求参加者对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意见吗?

 

 

 

如果是,今后的培训工作会参考这些意见吗?

 

 

 

对临时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吗?

 

 

 

用人单位给文化和技术能力很低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吗?

 

 

(二)培训内容

 

岗位培训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吗?

 

 

 

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岗位培训吗?

 

 

 

劳动者能依据培训内容正确操作和使用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吗?

 

 

六、过去一年中职业安全卫生的情况

(一)事故和工伤

 

有工亡事故吗?

 

 

 

如果有,合计工亡人数

      

 

有工伤吗?

 

 

 

如果有,合计工休日

     

 

病休的劳动者数

(二)体检

 

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体检?

 

 

 

应体检的劳动者数

     

 

实际体检的劳动者数

     

 

是否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七、职业卫生促进

 

给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促进方面的教育吗?

 

 

 

对劳动者进行抽烟方面的健康教育吗?

 

 

 

对劳动者进行饮酒和吸毒方面的健康教育吗?

 

 

 

对劳动者进行营养方面的健康教育吗?

 

 

 

对劳动者进行艾滋病方面的健康教育吗?

 

 

 

食堂提供安全营养膳食吗?

 

 

 

组织劳动者进行文娱体育活动吗?

 

 

   (六)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规范

  职业卫生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协商和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1.协商代表符合法定要求

 (1)协商代表人数及构成

   协商代表包括劳动者方和企业方代表。

   双方代表等额,每方至少3人。

   双方都有首席代表。

 (2)协商代表的产生符合要求

   企业方代表由法人代表指派,首席代表为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

   劳动者方代表,已建工会的企业由工会选派,其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未建工会的由劳动者推选,首席代表也由劳动者推选。

   3)协商代表的更换符合要求

   企业方代表可以由法人代表提出更换。

   劳动者代表可以由工会或本单位半数以上劳动者提出要求更换。

   4)协商代表的委托符合要求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5)协商代表职责明确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协商准备符合法定要求

   1)收集准备协商议题

   2)收集劳动者的要求

   3)有明确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4)有非协商代表作为协商记录员

   5)有明确的议程及纪律

  3.协商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1)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是否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是否开展充分讨论,发表各自意见

  4.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2)前期预防

   3)材料和设备管理

   4)作业场所管理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履行告知义务

   7)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8)职业健康监护

   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10)职业卫生培训

   1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12)群众监督

   13)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

   14)履约监督和违约责任

   15)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条款

   16)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17)人力和社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18)合同生效日期、有效期限

   19)向全体人员公布及方式

  5.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半数以上通过。

 (2)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提交人力和社保部门审查通过

  6.履约的监督与评价符合法定要求

   1)履约的监督

  监督检查主体: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企业工会、职工群众以及上级工会等。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组织和工作制度:履约责任制;整改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等。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集体合同履约检查。

  每年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

   2)履约的评价指标

  履约率(分项目),履约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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