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日期:2014-06-20
阿州工发〔2014〕80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停止执行<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
<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审专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总工会、州级党政机关、州属企事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14]1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全州各级工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01]16号),请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bet官网注册
2014年6月19日
附件
厅字〔2014〕1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
《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
管理办法》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加强和改进工会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00〕47号),不再按一定比例提取财务专用基金、增收留成基金,不再按一定比例掌握使用经审专用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保障财务工作、经审工作所需经费,并将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预算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同级工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经审工作不得发放奖励。
四、各级工会要对以往年度已经提取的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进行清理,年末统一并入经费结余科目。对已按一定比例列入2014年度预算的经审专用经费,要进行相应的预算调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